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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年逾六旬,长期晚上起夜,且经济条件较差,不愿到正规医院就医,遂听信路边流动摊贩的吹嘘,花了40元购买8盒“虫草十八鞭”、“蚁力神”自行服用,期待能见神效。可王某服用一盒药后,未见明显效果,反倒出现头痛等身体不适症状。被告人秦某担心丈夫王某服用该药后出现问题,又觉得扔掉太浪费,便提出把剩下的几盒药拿到自己卖皮带、打火机等小物件的流动摊上进行售卖,回个本钱。2024年3月,秦某从荣县乘车前往贡井区成佳镇农贸市场摆摊售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查获其售卖的“虫草十八鞭”、“蚁力神”。经检测,上述物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虫草十八鞭”应按药品管理,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以化学药冒充中药,为假药;“蚁力神”声称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非法渠道购买的假药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普法时间:
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后果
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后果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药品、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同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构成威胁,两罪均是行为犯,不论销售数量及是否出现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中秦某虽销售数量较少,且系未遂,但其销售的物品中既有假药,也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即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秦某从购买假药的受害人,变成了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既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无视,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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