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1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查处涂某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和冒用他人厂址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厂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冒用他人厂址的食品。经查,当事人虚标生产日期或冒用其他生产者地址且未打印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8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20109.80元的行政处罚。
2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富顺县某厂生产销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举报,称其辖区内有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5月8日,荣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赴涉嫌侵权产品生产地富顺,对当事人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精装德高瓷砖胶等产品和包材若干。经查,当事人购买仿德高牌瓷砖胶包装袋,雇请工人生产假冒德高牌瓷砖胶4078袋,其中售出3928袋,库存150袋,涉案金额合计799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包装袋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大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在我市某项目中使用的LED洗墙灯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前期摸排后,联合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1日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已安装涉案的雷士照明产品共计3000余套。经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雷士照明”、“NVC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产品。经查,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以合同价35.14元/套的单价、数量为2986套,29元/套的单价、数量为46套和24元/套的单价、数量为71套的小洗墙灯DC24V中标该项目,涉案金额为107966.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调查处理。
4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荣县某火锅店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2024年6月20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点菜单“鲜榨饮品”一栏包含有百香果、杨枝甘露、多肉葡萄等9种品类,但现场未发现有制作“鲜榨饮品”的百香果、黄桃等鲜果,并在当事人自制饮品制售区发现有百香果、玉米、黄桃、杨枝甘露、多肉葡萄汁等预包装食品若干。经查,当事人未用水果或者原榨果汁为原料制作“鲜榨饮品”,而是使用预包装食品罐头、速冻果浆、水、白糖等不同原料调配成百香果汁、黄桃汁等“鲜榨饮品”,冒充鲜榨果汁销售给消费者。自2024年3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百香果”等“鲜榨饮品”1457扎(杯),货值金额3.65万元,违法所得2.5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7月23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2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贡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贡井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贡井区某车行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个型号共34台电动自行车未配备原厂蓄电池、充电器,鞍座、脚踏等配件。经抽样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防碰擦、整车质量和号码牌安装位置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53台,已销售19台,销售额50470元,案值金额1326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2024年7月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6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流井区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 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18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自流井区某健身馆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使用的《健身服务协议》和《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发现上述协议中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当事人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和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服务权利等多处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经查,上述协议均由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自2020年1月8日持续使用,至案发未做修改变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7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富顺县某建材经营部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4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属地政府等单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售“多乐士”、“立邦”产品39桶,经权利人确认系侵权假冒产品。经查,从2020年12月至案发,当事人以100元-160元/桶的价格购进129桶,以500元-60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7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22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8自贡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市某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 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4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上级部门通报自贡市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后,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随即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将底盘检验地沟进出通道从地沟侧面设置,且没有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当事人的Y型集气管设备存在长度不一致的问题, 影响检测数据,不符合《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0-2006)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在基本条件和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0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9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富顺某诊所未从具有药品生产、 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6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塑料袋包装的外形为蛤蚧的药品9支、制天南星药品599.1克。经查,当事人为诊疗服务需要,从朋友处获得9支蛤蚧,以20元/千克的购进价格从私人处购进制天南星1千克,以蛤蚧10元/支、制天南星0.3元/10克的价格对外使用。至案发,上述蛤蚧未使用,制天南星已使用400.9克,获违法所得12.0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未按规定查验药品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为107.97元,违法所得为12.0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8月1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蛤蚧9支和制天南星599.1克、没收违法所得12.03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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