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亦是大民生。为依法妥善化解物业纠纷,发挥示范裁判作用,推进源头治理,9月20日下午,自贡中院通过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贡首例因未出售空置车位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庭审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物业公司代表等2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图为庭审现场 该案起源于某建设方与某物业公司对地下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用问题产生争议,某物业公司要求建设方交纳未出售空置车位的物业费,某建设方拒绝交纳,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图为宣判现场
自贡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二审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与某建设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某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某建设方亦接受并享受了该物业服务,应按照该标准支付空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同时,某建设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2021年8月到2022年10月的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表明其已接受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某建设方支付空置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
市人大代表 李必祥
今天旁听了市中院关于一起物业纠纷案件的公开庭审,审判员做到了公开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物业纠纷的有效化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市政协委员 刘梅
今天很荣幸作为政协委员来旁听本案的审理,我感觉,法庭非常庄重、肃穆,法官的表达非常清晰、明确、有条理。在旁听了审理过程后,感受到了司法流程的严谨、规范,本案当庭进行了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物业公司代表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物业行业因其行业特性,与法律的联系日益紧密。非常感谢市中院将典型案例庭审全程与我们分享,这将作为我们相关工作的导向,我们也将提高认识、学好法律、用好法律,同时做好服务、搞好社区建设,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普法小课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空置房屋或空置车位的所有权人,其实际接受并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