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它由法院签发,目的是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了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申请人喻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嗜酒、赌博,经喻某及其家人多次劝导后仍不改正,夫妻俩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何某多次对喻某实施家暴,甚至打伤送医。半年前,喻某不堪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在法院作出保护令之后,何某多次对喻某进行言语辱骂、威胁,现保护令即将到期,喻某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护令明确禁止何某对喻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何某骚扰、跟踪、接触喻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何某通过语言、发送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喻某。在该保护令存续期间,何某虽未对喻某再次实施家暴,但确实存在多次通过语言辱骂、威胁喻某的情形,喻某人身安全仍具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民事裁定,对原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延长。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虽然在保护令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只是通过言语威胁、辱骂申请人,并未实际实施暴力行为,但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当事人的陈述、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基础之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申请人人身安全仍具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延长保护令期限,符合法律应有之义。 法官寄语
依法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司法对家暴零容忍态度的体现。家暴并非“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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