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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韦某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因生活琐事吵架,此前杨某某因情绪过激,曾在韦某家洒汽油放火,被处以治安拘留。
其后杨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某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重大过错,自愿给付韦某损害赔偿500000元,并约定分期履行,每月20日前给付韦某赔偿款20000元。
后因杨某某未按约付款,韦某起诉要求给付损害赔偿500000元。杨某某辩称该《离婚协议》非自愿签订,系被迫签订,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二、裁判结果
△图片来源网络
自贡富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杨某某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重大过错,自愿给付韦某损害赔偿500000元并分期履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杨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的情况。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杨某某与韦某离婚,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分期给付韦某损害赔偿款共计5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图片来源网络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由过错方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婚姻关系中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对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其主要目的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精神抚慰,制裁、警示和预防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破坏婚姻家庭制度的杨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予的惩戒。
另外,该约定金额结合过错方的收入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也是适当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尊重,弘扬好家风,遏制坏风气,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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