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屈某系同村组村民。2021年6月某天早上,李某与其兄弟屈某柱欲赶场,屈某柱遂电话联系屈某表示将与李某一起搭乘其便车赶场,并与屈某约定等候地点。屈某驾驶三轮车驶至约定地点时,见到李某、屈某柱以及另外两名同村村民。经屈某同意,几人陆续上车,李某最后上车。李某上车时,屈某未注意车厢内搭乘人员落座情况,便松开了刹车,导致李某因站立不稳摔到车下受伤,受伤后李某到医院救治,其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被认定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处理。
二、裁判结果 富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屈某系同村组村民,屈某无偿搭乘李某的行为体现了同村组村民之间互帮互助的优良美德,值得肯定。屈某作为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在明知三轮车不允许载人的情况下同意李某等人搭乘,且其在未判明车上搭乘人员是否安全入座的情况下贸然启动三轮车,是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明知三轮车非安全的交通工具而主动选择搭乘,上车时也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屈某无偿搭乘李某属于自身不受益的好意帮助行为,可以减轻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屈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典型案件。“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同乘”首次入典,明确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也明确了无偿性的友情行为在不存在重大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院认为李某与屈某系同村组村民,屈某无偿搭乘李某的行为体现了同村组村民之间互帮互助的优良美德,是对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但“好意同乘”不是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屈某作为驾驶人员在实施“好意同乘”行为时,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起到了安全使用、安全行驶的警示教育作用。在考虑过错责任时,在屈某没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予以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将“好意同乘”作为责任大小的衡量因素之一,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间的信赖关系,传承团结邻里、互助乡亲的优良家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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