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余某与胡某于2005年在成都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生育长子,2012年8月生育次子。2012年1月,胡某在工作时因工作受伤,因此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此时余某正好怀上二胎,却需一边照顾受伤的丈夫胡某,一边照顾子女和年迈双亲。因家庭经济开支大,余某生下次子后便外出务工。自2014年2月起,余某和胡某开始分居生活,其间,余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家庭关系因此剑拔弩张。余某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裁判结果 富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胡某残疾、生活困难产生夫妻矛盾,长期分居生活,余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承办法官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胡某行动不便,便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先后5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基层干部、律师共同参与,深入细致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与余某离婚,长子、次子随父胡某一方生活,余某支付二子生活费,并一次性给付胡某困难帮助款150000元(当庭给付)。双方冰释前嫌,激动的余某当即认胡某之母为干妈,双方均表示以另一种身份延续亲情。
三、典型意义 对于因一方残疾、生活困难引发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持非常慎重的态度,既要保护婚姻自由的权利,也要解决残疾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问题,防止一方逃避夫妻扶助义务,将问题推向社会。本案中胡某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照顾护理,家庭中还有两个需要父母关爱的孩子,而余某多次诉讼离婚,双方家庭产生巨大矛盾。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将胡某生活困难和子女抚养问题作为解决重点,经调解,余某同意承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并一次性给付胡某困难帮助款150000元,解决了子女及胡某生活的后顾之忧。此后余某不仅每月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也时常关心,胡某及其家人生活有了保障,对法院的处理十分满意。本案是富顺法院创新“枫桥经验”的典型案例,不但化解了矛盾,还延续了亲情,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情理法”兼容,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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