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四川西昌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女子雷某驾驶轿车闯红灯撞倒一名行人,雷某打电话让朋友到现场为其顶包后逃离现场。之后,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雷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1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案发后,雷某一次性赔偿死者曾某近亲属损失162.6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雷某今年30岁,居住在西昌市。公诉机关指控,今年6月3日凌晨,雷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西昌市老海亭方向往西昌市川兴镇方向行驶。当日0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阳光体育公园)红绿灯路口时,雷某闯红灯撞倒行人曾某,造成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雷某打电话让其朋友付某到现场为其顶包后自己逃离现场。在民警将付某带回中队调查途中,付某向民警交代其受雷某指使顶包的事实。当日11时许,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6月12日16时许,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曾某的死亡原因推断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 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雷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雷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62.6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雷某案发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雷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的调查结果考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责编 冯玲玲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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