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公正审理涉企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努力为辖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面对当事人的百般辩解,自流井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受损企业权益进行保护,对涉案企业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教育。
案情回顾: 李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石材公司协商并签订《购销合同》,欲购买一批石材用于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交货和结算,尚余78万余元货款没有支付。某石材公司便找到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均认为自己不是合同主体,拒绝支付货款。 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已将工程包给了李某,李某只是借用了公司名义对外签采购合同,李某并不是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签合同。公司支付货款,是碍于受李某委托,出于好心帮忙支付。 李某认为自己是项目负责人,只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非合同主体。 三方协商未果,某石材公司最终将李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那么,谁才是合同真正的主体,某石材公司应当向谁主张剩余货款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虽提出借用公司名义签合同等诸多抗辩,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某建筑公司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李某只是其联系人,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损失,李某不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 在企业交易活动中,合同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企业应当主动学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自身行为,合理预估风险。合同遵守相对性原则,一般来说,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上述案件,法院针对该公司的多种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了该公司的合同义务主体身份,使其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程序中,企业也同样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在庭审中隐瞒甚至虚构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更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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