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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对“老赖”再出重拳,两高给这些漏洞“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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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两高于11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并非修法,是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运用的指导,因此即便在此之前发生,凡在此之后处理均应按照此新司法解释对应。

此次新司法解释在原有2015年、2020年(仅修改条文序号)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结合此罪的刑法条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看出国家对于打击老赖,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所做出的不断努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这一条文也许可以拆解的要件进行提取,是提高大家法律素养和敏锐度的一种良好方法。在该条文中,有以及需要进一步开展解释的恰恰是:何为“判决、裁定”?何为“有能力执行”?何为“拒不执行”?何为“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以及“谁拒不执行”这几个要素。

带着这些思考,我们首先简单回顾一下313条拒执罪罪名的演变,以简单把握国家对该罪名所应承受的责任究竟何在。

拒执罪最初在“97刑法”中是与妨碍公务罪放在一起的,且当时在实务中还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从中就可以很明显看出,彼时的拒执罪,更关注的并不是对私权利救济的保护,而在于对公权力权威的尊重上。

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不断提高,执行难成为法院一个延续至今的难题。于是,“97刑法”首先将拒执罪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与当前313条唯一的差别就在于彼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一量刑区间、以及单位并不为本罪主体。

因此可以说,拒执罪的条文本身从“97刑法”就已经定型,30余年间仅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以及增加单位主体之外,再无变化。

然而,在固定条文背后,折射的是对前文所述的要件解释的不断更新和创造。

1997年罪名刚一独立成条,1998两个司法解释就相继出台。两高三部一委的规定先是定调,拒执罪也属于公诉案件;同时,高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何为“有能力执行”,然而该司法解释既没有说清楚“执行义务人”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的标准。

而在“判决、裁定”的识别上,最高院先是在2000年12月14日的批复中明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的范围。旋即,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解释又明确“判决、裁定”的范围,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等所作的裁定”。而这一直延续至2024年解释,终于明确了何为“判决、裁定”。

此外,2002年立法解释还规定了5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与2024年解释第三条的(1)(2)(5)(6)(7)存在一定重合,但对于(8)(9)种所体现的暴力要素未有涉及。而这则在2007年两高一部的通知中有了新增,新增内容则由2024年解释第三条的(3)(8)(9)所承继。

最终,经由2015年的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如前所述,一来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二来增加了单位主体。紧接着,2018年最高院的通知则将拒执罪规定为公诉与自诉结合,存在公诉转自诉的环节。

而由于2015年司法解释是先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2020年的司法解释仅仅针对2015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法条数字上的修改,对于“单位”和“情节特别严重”都未有涉及,因此2024年此次司法解释才是真正意义上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的313条的司法解释。

资料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济南中院

而之所以2015年的法条不在2020年司法解释时就做出明确,反而拖到2024年才做完善工作,其原因从2015跟2024司法解释的名称就能看出,此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为一个曾经重心在维护司法权威,如今重心在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程序上走过自诉、公诉、公诉自诉结合的罪名,仅仅由法院一家,是很难有效保证最终法律效果的实现的。而从后面依据法律规定中还有《行政诉讼法》的身影,我们会发现,拒执罪可适用的领域范围还有更大的扩展空间。

当然,对于“单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项新增,在没有充分的司法实践积累的基础上,早早的制定司法解释,同样也不利于有效归纳、然后开展演绎,因此在10年左右的扎实积累之下的司法解释,才更有实践指导价值。

2024年司法解释第2条,将2002年立法解释关于“判决、裁定”的规定加以明确,以强调对于拒执罪执行名义范围的最大化理解。

此外,对于何为“有能力执行”,司法解释也在第5条明确无论是“全部执行”还是“部分执行”、乃至于“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都叫有能力执行,这也是对执行能力的最大化理解。与第2条一样,这都体现了对于尽最大范围的开展执行工作的强调。

当然,此次司法解释最重要的重点就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明确化,这种明确化除了新增这一量刑情节之外,更要有效区别出“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不同。

因此,原有的8项“情节严重”中的6项予以保留并扩容到了10项;而另外2项则并入“情节特别严重”中,总计5项。

从第3条的(1)(2)项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仅是有钱不还属于拒绝执行,放弃债权、放弃担保、不合理高价受让、恶意无偿处分、虚假和解等等都属与拒绝执行的行为。

而倘若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形式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更进一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这都是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逃避执行的形态。例如指导案例71号、(2020)湘1021刑初141号、(2022)浙0206刑初488号等等莫不如此。

无论是第5条所称的“履行特定行为义务”,还是第10条拒不执行赡养、抚养、扶养、抚恤、医疗、劳动等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条款,都体现出对于特殊执行对象的保护。“特定行为义务”让我想到了当年小四和于正拒不道歉事件,以及有可能的身份关系案件中的抚养、监护、探视等情形,这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存在进一步理解和适用执行的空间。

第8条还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文对于常见的如白菜价买亲友房产以协助其逃避执行,夫妻离婚后被执行人继续开前配偶的豪车、住前配偶的豪宅等这类情形中,亲友以及前配偶都存在以拒执罪共犯适用的空间。

伴随2024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期待更多的“老赖”能通过刑法来对其加以惩治,也期待更多的债权人能够真正实现其权利。但同时我们也不免会有这样的念头,即拒执罪的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化,或者说适用门槛进一步容易化,从积极角度看确实是对打击“老赖”的决心更加坚定,从反面角度可能恰恰说明我们司法执行程序的运行真的陷入了某种困境,围绕执行的全面重构可能不得不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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