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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高校公示学生性别变更,知情权高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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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9: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高校公示学生性别变更,知情权高于隐私权?

https://news.ifeng.com/c/8fERnOfqsm0


[url=][/url]
[url=]大象新闻[/url]

[url=]2024年12月11日 18:34:00 来自河南省[/url]





245人参与21评论




近日,一份盖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公章的公示在网上流传。

该公示称,护理学院一名男学生向学院提交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因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申请其性别信息由男变更为女。学院特此公示,公示日为12月5日至10日。该公示中还详细写明了该男学生姓名、所在专业、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12月10日下午,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确实有该份公示,“是有相关部门和程序的”。

在社会对变性者还不能普遍持有开放和接受的状态下,如果没有征得涉事学生的同意,学校公然登出涉及其诸多个人敏感信息的公示,算不算侵犯了这位学生的隐私权?这会不会给这位学生以后的生活带来困扰,比如社会认同歧视、就业歧视和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泄露等?

有部分网友认为,学校这么做并不算侵犯其个人隐私,因为学校其他学生和老师享有知情权,向他们公示并周知才能显出公平负责。不然,她或他将来进入浴室、厕所或女生寝室,他们如何与之相处?

这些网友以知情权为由,支持校方的公示行为,显然是对知情权的误读。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知政权)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公共知情权),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通常所说的知情权,多从广义角度来说,一般说来,除了上述所说的知政权和公共知情权外,还包括个人信息知情权。而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仅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而不是要知悉别人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涉事男生变更性别等个人信息,并不涉及国家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也难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其如厕、进入浴室洗澡、就寝等问题只涉及到部分特定人群,很难构成法定意义上的知情权构件。即便确有告知特定人群的需要,也必须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而不是通过公示这种昭告天下的方式。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关于变性人的规定,但个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健康事务,包括性别变更,而同样,变性人也享有与其他个体同等的权利,这当然就包括隐私权。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们的隐私权。校方的公示做法,显然侵扰、泄露到了涉事男生的隐私权。

在该事件中,隐私权是首要的,知情权之说显然站不住脚。即便校方有“相关程序”之说,也毫无根据。在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2月发布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中,对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均无“公示”要求。

尤其是在后者中,在对包括变更性别在内的学生申请变更基本身份信息流程中,也只提到了两个“通报”,其中一个是在变更学生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注册中心将该变更事项通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由后者逐级向上报送、备案;其二是在注册中心负责将学校批准变更学生基本身份信息的公文转档案馆归入学生档案时,将变更事项通报校内有关部门。这两个“通报”,也仅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少数人群,而远非公之于众。

所以,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自身管理规定,都显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的“公示”有些过了。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这才是高校该做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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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0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高校公示学生变性信息,要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

https://news.ifeng.com/c/8fELNieu4rw



红星新闻


2024年12月11日 18:01:56 来自四川





39人参与9评论




大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兼顾?

近日,一份盖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公章的公示在网上流传。据潇湘晨报报道,该公示称,护理学院一名学生向学院提交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因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缘由,申请其性别信息由男变更为女。公示中详细写明了该学生姓名、所在专业和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一个原来的男同学突然成了“女同学”,其大学生活场景,势必会紧随性别变更而变更。比如,宿舍、如厕等等都会有所变化,而且与其在同一空间场景生活的其他人也不得不适应这种变化。及时公示其性别变更,不论是保护他人的知情权,还是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减少误解和冲突,都很有必要。

性别变更虽是个人行为,但由“他”变为“她”,又关联众人的生活权益。与其一起生活,首先是让他人知晓,保障大众知情权。事实上,该学生申请性别信息变更,正是想以变更后的新身份,重新融入学校生活。显而易见,是希望通过性别变更申请,让更多同学适应其新身份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变化。

但性别变更信息的公示,又事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也理应得到保护。大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兼顾?

从报道看,涉事学校的这份公示,详细写明了该学生姓名、所在专业和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虽是纸质,但也避免不了被拍照,在公共平台广而告之,存在被不当使用的风险。不少网友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该学生的个人隐私权,担心这样的公示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从而引发更难以预料的后果。

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尽管该学生申请性别信息变更,可能已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但其承受能力也有一个范围。至少在上学期间,这个范围是限于校内,而非全网全社会。

为何要进行如此详细的公示,基于哪些相关规定,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涉及学工和教务,“目前我也没有得到这个相关的授权,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回应公众关切。

出于程序上的必要,公示学生性别变更信息,既需要一定范围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大众知情权,也需要在更大范围通盘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规避敏感信息被泄露,切实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此事也提醒更多学校,在公示类似学生的个人信息时,要谨慎为之。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公示的真实性,又要兼顾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红星新闻评论员 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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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2 0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大学妥善公示性别变更信息,也是一种教育

https://news.ifeng.com/c/8fEK5tEBMuh




光明论

2024年12月11日 17: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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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试验场”,包括对待少数群体的态度,如何处理好必要的信息公示与保护变性者个人隐私的关系,都对社会有探索、示范价值。

羽木丨媒体评论员

近日,一份盖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公章的公示在网上流传。该公示称,护理学院一名男学生向学院提交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因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缘由,申请其性别信息由男变更为女。学院特此公示,公示日为12月5日至20日。该公示中还详细写明了该男学生姓名、所在专业和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潇湘晨报

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确认了该份公示的真实性,称“是有相关部门程序的”。至于为何要进行如此详细的公示,基于哪些相关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此事涉及学工和教务,“目前我也没有得到这个相关的授权,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所以也没办法回复你”。

作为一种少数选择,这份性别变更公示在网络上引发众议,并不让人意外。但此事中,最该关注的不是去探究当事人为何变更性别,而是这种公示是否有必要,以及公示的合理尺度到底在哪里。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项基本事实是,尽管性别议题在当今全球范围都具有较大的争议空间,但公民手术变性,以及申请性别变更的权利,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就对相关程序予以了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在这个意义上看,对这种性别变更行为,其实原本无需作过多关注。但此事的特殊性在于,校方对该生申请性别信息变更作了公示,这里面就可能涉及一些权利边界的问题。比如,是否有必要作公示?在目前的法律上,对此似乎并未有明确要求。但这一做法,置于高校的特定语境中,又完全可以理解。

如不少网友就指出,学校若不予以公示,当事人变性后,是不是就可以自由出入该校的女寝室、女厕所、女澡堂等女性专属的私密场所呢?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变性的自主权,但是也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风险。

但是,究竟如何公示,仍需要有妥善的把握。如有法律人士就指出,身份证号、性别变更缘由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公示这类信息增加了学生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的风险,也有可能给学生增加心理负担。而从预防性别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角度出发,公示变性者个人身份证号与性别变更缘由,其必要性也存在疑问。

也就是说,校方在一定范围公示学生的性别变更信息,有其合理性,但还是得把握好度,避免“过度”公示,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权益风险。即在实现公示目的的同时,也应该有如何确保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化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学院负责人表示,该公示“是有相关部门程序(要求)的”。这种程序要求具体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不妨向社会公开,这既能够消除一些社会疑虑,也利于在吸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优化。

当然,个人变更性别是一种少数行为,一些主体在应对上尚缺乏足够的经验,在一些细节处理上有可商榷的空间,无需过度解读。可以说,全社会对此都还处于一个需要“学习”的状态之中。这方面,高校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试验场”,包括对待少数群体的态度,如何处理好必要的信息公示与保护变性者个人隐私的关系,都对社会有探索、示范价值。

一定程度上说,这样的事能在公共空间得到理性讨论,本身也利于社会对一些性别议题脱敏,有助于形成更多的共识。而高校的做法,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蕴含着教育、引导信号。所以,更应该审慎答好这道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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