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绵竹市人民法院
对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
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吉某,流动卖淫妇女
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
且在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前
未告知对方真实情况
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吉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此前,在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吉某后,绵竹市疾控中心对她进行了流行病筛查,发现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而吉某却声称自己并不知情。 针对这一情况,绵竹市疾控中心联系吉某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等相关卫健部门,利用防艾管理系统开展流调溯源工作。最终确认,吉某早在2019年6月6日就已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在当地签署了《艾滋病病毒确证试验阳性结果告知书》《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法律责任承诺书》,这直接成为了吉某违法犯罪事实的强有力证据。 上网一搜 竟然发现诸如此类的 事件还有很多 ......
真实案例案例一 浙江某高校大二男生,与本校“基友”一起偷吃禁果。心怀鬼胎的“基友”,先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做HIV抗体检测,后来又偷偷地在性行为过程中摘掉安全套。经质问,“基友”告知男生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听完,男生惊恐地瑟瑟发抖,他觉得艾滋病距离自己很近,他几乎是在与死神赛跑,他必须在有效的时间(高危行为72小时内)服用艾滋病阻断药。所幸男孩在事发后10小时内服上药,最终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
案例二 四川周某,男性,于2013年1月被检测出HIV抗体阳性。同年7月,周某与一女子吴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以男女关系同居。周某为达到与吴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吴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于2014年6月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案例三 张某,身染艾滋病病毒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依法判处张某十四年有期徒刑。
案例四 邓某,男,1991年生人,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市某酒店内向钱某卖淫。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邓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律以上几起案例 属于恶意传播艾滋病事件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故意传播艾滋病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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