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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当两个人的爱情、婚姻不再,彩礼又该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古某、吴某于202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3月20日商议结婚事宜,确定结婚事宜后古某向吴某支付彩礼6.8万元及三金(吊坠、戒指、耳环,价值约3.8万元)。2023年4月1日,古某与吴某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古某、吴某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其间产生许多矛盾纠纷,2024年3月6日古某、吴某正式分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三金及共同生活期间其垫付的医疗费等合计约1.3万元。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意见,但彼此矛盾、隔阂较深,初期调解时被告坚持彩礼已用于婚宴办理,且双方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不同意退还。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未满一年,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婚宴办理,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某于2024年7月2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古某彩礼4.5万元以及三金(已当庭给付),原告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予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财物。彩礼应当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或共同消费相区别。给付彩礼作为我国民间婚俗,极为普遍,但婚姻不是索取财物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后离婚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离婚的。另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或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未满一年,为平衡双方利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通过反复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就返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法官寄语
恋爱不易,能走向婚姻更难,望大家理性看待彩礼问题,树立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构建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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