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产后抑郁不愿与丈夫过夫妻生活,为助兴男子先后3次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迷魂药”,没成想却误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购买精神药品案,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苏某某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某APP一聊天群得知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出售,遂通过该聊天群添加境外人员为好友。之后苏某某3次通过网络向该境外人员购买**,并通过国际包裹寄递入境。据查,苏某某境外购买的三次毒品中,虽均未检测出**,但在后两次购买的可疑毒品中检测出其他类型毒品。在第二次购买的毒品中检测出**数量为16.44克;在第三次购买的毒品中检测出**0.184克,**、**2.7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三次从境外购买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苏某某第一次走私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某减轻处罚。 最终,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将**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从折算上看,1克**相当于0.0001克**;1克**相当于0.0001克**。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称其妻子患有产后抑郁,不想与其过夫妻生活,为助兴便在明知某APP群中售卖的**是国家规定的管制类精神药品情况下,仍然从境外购买入境,虽然商家寄递了其他类型(**、**)的精神药品,但该精神药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综上,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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