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小赵从租住了一年的出租房搬到了新家,同时带走了除衣柜外的所有物品。正当她满心欢喜准备在新家开始新生活时,前房东一纸诉状将小赵起诉到了法院。而双方的矛盾点,就是小赵留在出租房屋内的那个衣柜。
2022年6月,小赵租赁了郭某的房屋。2023年6月,房屋到期后,小赵简单收拾了一下就搬离了房屋,之前添置的衣柜等物品则留在了出租屋内。
(小赵)那柜子实在是太难搬了,我在旧货市场花了两百多块钱买的,后来问了搬家师傅,搬到我现在住的地方需要三百多块钱。再说我觉得原告的房子里没有柜子放衣服,我等于是把柜子送给他了,他怎么还找我要钱呢。
房东郭某认为,小赵留下的衣柜太占地方,改变了房屋出租时的原状,并以此为由扣了押金4000元。同时,还要求小赵支付因未搬走多余物品,导致房屋空置期的租金损失8000多元。双方协商未果,郭某起诉到法院。
(原告代理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承租方需要添置家具,家电,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待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搬离,在搬离房屋时承租方应当打扫卫生,清理杂物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房东郭某表示,案涉房屋位于某公寓内,属于商住两用,小赵的柜子体积较大,难以搬离,直接影响了自己将房屋租赁给有商业需求的租客。房东一方称:不仅有办画室的,还有办美甲的寻租,在看过房子现状都表示不需要这个柜子,最后因为柜子挪不走导致房东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房屋到期后,没有及时将衣柜搬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恢复房屋原状的约定,构成违约。而原告作为出租方,也应及时收房,避免损失的扩大。房东不得以房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综上,房东郭某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到期后四天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000元。原告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向被告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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