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纷最好的效果就是案结事了人和,荣县法院长山法庭通过一次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促成了一件件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全力守护着盐都之源美丽乡村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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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山法庭如何实质解纷
01六间房的归属
“法官,我自己想了很久,你在判决中明确我享有居住权的那套农村宅基地房屋,我已不想要了,我想请法官就这个农村房屋补偿再帮我调解一下。”一起离婚纠纷的被告刘某打来电话。 该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多年前,以家庭4口人的名义申请修建了六间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房投入约4万元。现在感情破裂需要进行离婚分割了,却因该房屋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暂时无法排除原、被告之外的家庭成员是否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法院遂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宣判后,法庭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被告考虑良久后致电法官,表露了以上的调解意愿。 2024年12月30日,长山法庭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分割进行调解,法官结合建房投入、价值增损及双方各自现实居住需求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该不动产中所享有的权属份额,归原告邹某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3万元。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
02农民工工资到账了
“法官,我服从贵院的判决结果,现在我已经找原告要了收款账号,我会在判决生效之后及时给付余某农民工工资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某分包公司向法庭工作人员发信息,表示正在积极准备代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清偿案涉农民工工资。 余某在实际施工人被告闫某的雇请下,在闫某挂靠的以被告公司名义分包的项目工地上提供劳务。由于闫某长期拖欠工资,余某遂向法院起诉闫某和被挂靠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闫某和被挂靠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农民工余某工资的责任。宣判后,法官结合《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各方当事人深入分析案件性质、实体处理等,余某、被挂靠公司最终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了认可,闫某则表示自己无钱。 2024年12月26日,被挂靠公司主动找到余某,与余某达成和解,余某向被挂靠公司出具了债务结清承诺书。 2025年1月7日,被挂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某即收到了判决确定的6.1万元农民工工资及1千元诉讼费。
03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执行和解
1月10日,原告罗某与被告卞某一起来到长山法庭,在法庭的见证下,就2024年法院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罗某拿到了被告卞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0元。
2023年6月,罗某搭乘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卞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该次交通事故胡某负主要责任、卞某负次要责任,罗某不负责任。罗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各类损失合计15万余元。 2024年3月,罗某向法院起诉卞某、胡某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卞某赔偿14万元、胡某赔偿1万余元。卞某、胡某均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卞某仅筹钱支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其余赔偿无力支付,经法院依法查控,未能发现卞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启动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当事人辖区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参与调查,共同调解。
最终,由于卞某履行能力有限,分期足额履行周期过长,罗某选择与卞某达成和解协议,卞某再次筹钱一次性支付罗某3万元赔偿款,罗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案件到此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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