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底,皮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义务帮工受伤并获得赔偿的纠纷。 阿某是皮山县藏桂乡塔提让村村民,也是村里的养牛户。去年3月的一天,买卖牛肉的艾某到阿某家购买一头牛。双方顺利交易,可就在赶牛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当时,艾某在牵牛回家的路上,牛突然受惊逃窜,他叫我帮忙找牛。”阿某回忆说。 很快,阿某在附近一村民家里找到了牛。为避免牛再次逃脱,艾某将牛绳绑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绳子太长,阿某在收缩绳子的过程中牛受惊甩头,导致阿某左手大拇指被缰绳缠住扯断。 事发后,阿某及时到和田市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并进行伤情鉴定。经司法鉴定,阿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在阿某住院治疗期间,曾多次联系艾某向他索要赔偿金,艾某拒绝。 出院后,阿某将艾某起诉至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阿某和艾某合作十几年,也曾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在法官的引导下,阿某和艾某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法,该案属于无偿帮工遭受损害,应根据各自过错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经调解,艾某同意承担阿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万元,已向阿某支付3万元,剩余的2万元于2025年6月13日前支付完毕,阿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中剩余的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有责任做好生产安全,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义务帮工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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