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坊友们,你看直播会给喜欢的主播打赏吗? 有位七旬阿姨看直播,为小三十岁男主播打赏近6万元,事后她反悔了,起诉对方索还这笔钱。 近日,云南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查明,云南沾益区的“85后”男子吴某是抖音平台上的主播,2023年4月,时年76岁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在抖音平台观看直播时,关注到一名云南沾益区的“85后”男主播吴某,经常进入吴某直播间观看视频,并在平台购买“钻石”用于向吴某和其他主播刷礼物、打赏。 在2023年4月1日至8日期间,有5天分别送了1至3个不等的“小心心”后,随后12天,她充值购买了50余万个“钻石”,并在4月10日、4月13日分别向吴某送了40余万个和6万余个。 去年11月,陈某以吴某不当得利提起诉讼,索还刷礼物和打赏花费的6万元。 陈某称,她和吴某通过抖音平台相识,吴某以教她做短视频赚钱为由,要求她送礼物提升抖音送礼等级。在吴某的诱导下,她误以为提升抖音送礼等级只是简单操作,而不知是打赏,向吴某赠送了价值6万元的礼物。 对此,吴某辩称,陈某充值、打赏行为是针对网络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对价给付,是一种消费行为。加之陈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行为是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他的获利来源是与抖音公司之间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陈某处直接取得,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其年龄较大,但从交易记录看,她经常在网上购物、看书,并经常打赏作者,充分说明她对网络中的各类平台使用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及认知水平。 陈某因在抖音上看到吴某发布的视频而进入吴某的直播间,并在观看时向吴某送礼物、打赏,在案证据不能反映陈某是受到吴某诱导才向吴某送礼物、打赏,其行为系自愿而为。陈某行为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此外,吴某的获利来源是与抖音公司之间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是基于抖音平台规则及直播活动获得的正当收益,并非从陈某处直接取得,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同时,陈某送礼物的对象还包括其他直播间的主播,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她向吴某送出的礼物为6万元,其要求吴某返还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去年12月30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坊友们平时打赏额度都在多少?有过后悔的情况吗?在评论区聊聊吧。 来源:新闻坊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