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切实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能否克扣?
01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杨某到某家居城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家居城为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杨某休产假和生育假,社保机构拨付生育津贴3.5万元、生育医疗费8200元,共计4.32 万元,该款项已由某家居城领取。某家居城已支付杨某7800元。2023年1月1日,杨某回某家居城处上班,当天下班前向某家居城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申请,此后杨某未再回某家居城处工作。杨某向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家居城支付其2022年4月至6月最低工资差额960.00元、拖欠的生育保险金3.54 万元。该仲裁委于2023年3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家居城支付杨某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和生育保险待遇合计2.1万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从事的是家居城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是法定义务,某家居城以此为由扣减杨某生育津贴于法无据。遂判决,被告某家居城支付原告杨某劳动报酬差额960.00元以及生育保险待遇3.54 万元。
03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某家居城辩称生育保险系其为杨某购买,生育津贴除发放杨某的部分外,自己也应得到剩余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某家居城以此为由扣减杨某生育津贴于法无据。本案中某家居城已经为杨某购买了生育保险,杨某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故当社保机构拨付杨某生育津贴3.5 万元、生育医疗费8200 元至某家居城账户后,某家居城应当向杨某足额发放。
04法官寄语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支付,当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作为用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条件。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5法条链接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