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参加婚宴敬酒摔断肋骨 涉及赔偿,家属和酒店无法协商一致 上海一名女子向网络平台投诉,自己70岁的父亲去上海格乐利雅婚礼艺术中心(徐汇店)参加亲戚的婚礼,起身敬酒时,椅子翻倒,导致父亲毫无防备之下一屁股坐空,后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侧第11根后肋骨折”,需卧床三个月静养。摔倒后,老人时常感觉疼痛,身体不适。 根据其家人回忆,酒店办婚宴时用的椅子很轻,稳定性极差,当天这一桌有两把椅子都倒下了。周先生家人认为是酒店的椅子质量有问题,老人意外摔伤,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家人和酒店协商,酒店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和一顿酒店提供的价值1.2万元的豪华晚宴,不愿意承担后续看护医疗费用,周先生女儿说:“我觉得这个有点过分了,不用你请我吃一顿饭。” 老人意外坐空摔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上海格乐利雅婚礼艺术中心(徐汇店)询问此事,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描述了当天的情况:事发2024年11月,当天在宴会厅举办一场婚礼。一对新人向每桌客人敬酒,周先生便在敬酒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从酒店监控看,周先生站起来后,身后的椅子倒下,没法认定是否是他不小心碰到了椅子或是其他什么因素。周先生摔倒后,起初还能走动,半个小时后,他觉得不舒服,跟我们工作人员说了摔倒的事,说他有点疼。工作人员派车陪同他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检查,拍了CT、X光,酒店支付了检查费用750元。医院给出的诊断报告是第十和第十一根肋骨有骨折的可能,具体情况还要再复查。当晚医生给老先生开了些膏药,说回去静养,然后就回去了。” 医院诊断出老人肋骨骨折 酒店工作人员说,后续第三天开始,老先生打电话来说不舒服,还去过两次其他医院复查。此后酒店工作人员去了一次老人家里表达慰问,表示愿意给出一些补偿,“按照他的医药费给他全部报销,再给一些补贴,此前支付的750元不算在内,另外再给2000元补偿。他们家内部协调下来表示不满意,我又说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提供一桌标价1.2万元的晚宴。他们也不满意,直接要求9000多元的现金补偿。”酒店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酒店给出的已经是最高补偿方案了,“事情发生在酒店里,但没法证明是酒店的责任,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出一些赔偿,提出补偿一顿豪华晚宴的方案是因为没法做出更多名目的现金补偿,因此拿出酒店的商品补偿。” 律师说法:酒店主张用晚宴赔偿无法律依据 但家属需证明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浙江铁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关于酒店的责任认定应依据酒店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作为婚宴承办方,需确保场地设施(如椅子)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设施缺陷导致宾客受伤。该事件的关键事实在于搞清椅子是否有质量问题:家属主张椅子“轻且摇晃”,同一桌两把椅子同时倒下,可能表明椅子存在设计缺陷或维护不当。若经鉴定确认椅子不符合安全标准(如底座不稳、重量过轻),则酒店需承担主要责任。 若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承担70%-90%责任;若法院最终认定是老人存在过失(如未注意椅子状态),酒店可不承担责任。 那么,假如认定酒店需担责,赔偿应包含哪些费用呢?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酒店提出的赔偿方案(2000元+1.2万元晚宴)是否合理?张律师认为,提供晚宴属于“以服务代赔偿”,不符合家属的实际需求(需现金支付医疗及护理费用),法律上无强制约束力。 家属主张的9000元需结合实际支出证明合理性,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张律师建议双方基于实际损失合理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家属可通过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同时注意固定证据以强化主张。 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 不仅适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记者搜索发现,在公共经营性场所出现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南京鼓楼法院曾审结过一起案件,一名患者穿拖鞋在医院开水间摔倒,法院判医院无责,理由是监控显示当时地面有防滑垫,地面也没有水渍,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 南京六合区法院审理过一起案子,一名送奶工在菜场被一块肥肉滑倒,撞到过道的手推车后骨折,法院查明后,判乱扔肥肉的小贩赔1万元,乱放手推车的人赔偿5千元,判菜场管理方赔偿5千元;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踩到车厘子摔伤的案件进行判决。摔伤的女子经损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厘子是超市员工不慎遗撒,前后有几个人都踩到车厘子,明显有滑倒的迹象,工作人员发现了也没采取措施,忽视了危险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张女士16万余元。 此类案例中可见,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不仅适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总之,判断管理者是否有责任,要看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尽责,且受到损害的人明显自己有过错,这个主要责任就不能算在管理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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