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还过的钱,到了法庭上对方却矢口否认;有还款记录,但收款方并不是借款人本人。当时的收款人到底是谁?该怎么证明这钱确实是归还的借款?自从2014年在法院败诉,这两个问题整整困扰了童某10年。也因为这笔“虚高”的债务,他当了10年的失信被执行人。 温岭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讨论该案是否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 近日,随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介入,这起虚假诉讼案迎来了改判的消息。童某的还款事实得以确认,原告陈某则领到了一张“不诚信罚单”。 不被认定的“还款” 童某和陈某都是温岭本地人。2013年3月,童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同时,阿文、阿平、阿遥三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由于借款到期后童某没能归还,2013年12月,陈某把童某及3名担保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童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开庭时,童某一方拿出几笔转账记录,辩称在开庭前已经向陈某还款31.5万元,其中阿平归还了5万元,26.5万元则由阿遥汇入陈某指定账户应某处。但陈某只承认收到阿平还来的5万元,并表示不认识应某,也未收到26.5万元转账。 “明明是他让我们转给应某的,我们都不认识这个人!”法庭上,童某一方虽然极力主张这钱是在陈某授意下打款给应某,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和应某之间的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阿平还款的5万元作为利息,判决童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及剩余利息、律师代理费,阿平等3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映“虚假诉讼”线索 因为此事,童某和3名担保人都成了被执行人。可面对“高筑的债台”,童某不甘心。多年来,他一直在找当初的收款人“应某”,但都没什么收获。 直到2023年,童某无意间发现,应某和陈某曾经打过官司。“根据判决书,应某曾是陈某的员工!”2023年2月,童某情绪激动地来到温岭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反映监督线索,“这些年,我陆陆续续在还这笔钱,但不该我还的,我不认!” 由于一审判决后童某等人并未经过上诉、再审,按照程序,还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但考虑到该案涉及到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收到线索的检察官当即对童某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 “我们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应某的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发现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间,应某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为陈某所开设的鞋料厂,这一时间和童某主张的还款时间吻合。”检察官说。 给员工转钱,并不能证明钱一定是给老板的,26.5万元的钱款究竟去了哪,最终还是要找到应某,他的口供是突破这个案子的关键。检察官决定找到应某调查清楚。 为了进一步确定核实情况,检察官多次前往应某户籍信息上登记的住址、走访周边邻居,终于找到了应某。 此时的应某,在镇上经营了一家推拿店。“我那时候是给陈某打工的。那钱打进来我的账户,我都取出来给他了。”见到检察官,应某当即表示,当初阿遥转账的那个指定账户确实是自己的,但这个账户是在陈某的授意下办理的,平常也都是陈某在使用。 不诚信被罚8万元 调取的涉案当事人银行流水 取得应某证言后,相关证据一一得到印证。 检察官认为,根据阿遥、应某、陈某账户明细及取款凭证,再加上应某的历年参保记录及陈述等证据,陈某在原庭审过程中关于其不认识应某的辩解不实。可认定当初阿遥转账给应某的26.5万元就是归还陈某的借款。陈某的行为已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温岭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此案,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温岭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陈某在原审中隐瞒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持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条起诉,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童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9.44万余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原审被告阿文、阿平、阿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针对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还款事实的隐瞒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一张“不诚信罚单”,罚款8万元。 来源:浙江法治报 记者:陈贞妃 通讯员:陶晨 ●【乙巳蛇年大吉】检察原创定制!手绘月历:守望公平正义每一天 ●检察人专属表情包上线!春节拜年就用ta了—— ●新春走基层丨温岭:“检海行动”,合力拯救海洋的基层实践 ●春节安全指南来啦!又喜庆又实用的反诈提示你见过吗? ●MV | 若是月亮还没来——致新年再度启程的奋斗者 ●“原来,检察官的生活跟我想象的有点不一样……” ●“积分清零”“过期作废”……年底收到这些信息要留意! ●看到前车变道他竟加速撞上去?警惕这类“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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