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贺某夫妇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3.72平方米。后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亦证明该房屋建筑面积只有134.03平方米。判决文书显示,2022年9月13日,该夫妇与涉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内容为:经市房地产测量部门测量,乙方购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为13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03.92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减少3.72平方米,故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退回房价款人民币17458元。 事后,在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应退购房款遭拒后,贺某夫妇将其起诉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涉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贺某夫妇主张的面积补差款金额,但“公司近几年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最终,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涉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贺某夫妇购房款17458元。这样的房地产公司不知有多少?乙方购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为134.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03.92平方米)公摊面积31平方米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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