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伪造母亲的死亡证明,将其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用作抵押贷款180万元。抵押有效吗?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 男子伪造证明骗取母亲房产 45岁的姜某原本与母亲窦某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然而,为了获取贷款,他竟然伪造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谎称母亲窦某于2022年5月17日去世。 在此“证明”的基础上,他向北京公证处申请继承母亲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完成了过户登记。2023年12月,他将该房产抵押给某信托公司,获得180万元贷款。 直到去年,窦某才惊觉自己名下的房产竟然已经被儿子“继承”,并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愤怒之下,她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抵押无效。 经调查,案涉抵押房产所有权证于2024年2月4日失效。公证处确认姜某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伪造的,因此于2024年3月22日撤销了相关公证文件。 法院判决房屋抵押权有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拒绝出庭,也未提交任何辩护证据。某信托公司已经与厦门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姜某的这份金融借款合同下所有债权及担保转让给厦门某公司。 湖里法院认定,姜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案涉抵押房产所有权证于2024年2月4日失效,是合同规定的担保出现风险情况,姜某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姜某须在1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罚息。关于抵押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湖里法院认为,首先,某信托公司对于姜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已进行审慎核查,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无法苛求其超出能力范围对案涉不动产登记是否合法予以实质性审查。某信托公司基于上述证件信息的信赖接收抵押并发放借款,并无重大过失。 综上,某信托公司已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某信托公司已将案涉房屋抵押权转让给厦门某公司,故厦门某公司有权就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即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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