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处罚单位: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2日
法律依据: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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