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婚姻告急,还是财产大挪移?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不乏一些试图通过离婚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离婚,真的可以躲避债务?非也。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小李(系未成年人)撞伤,经治疗后小李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王某支付了3万余元。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妻子刘某调解离婚,并约定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自贡某处的两套房屋归刘某一人所有,家中债务由王某承担。小李认为王某尚余27万余元未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离婚并将案涉两套房屋约定到刘某名下的行为系恶意转移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处分条款,并恢复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用于赔偿小李的损失。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前往王某服刑的监狱对其进行释法明理,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李的权益,但房屋已经作价卖与第三人,目前无法支付小李相关费用。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通过多方协调,最终促使王某与小李的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的女儿、女婿帮助王某支付小李的损失赔偿款,小李放弃本案撤销权的行使。王某的女儿、女婿同意前述协议。
法官说法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夫妻通过协商将财产转移给不负有债务的一方,目的就是逃避债务。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情形,可以要求撤销离婚纠纷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在尚未清偿小李赔偿款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离婚将自己与妻子刘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协议归刘某一人所有,家中债务由王某承担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小李有权申请撤销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处分条款。
法官寄语 婚姻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它绝不是逃避责任的“避风港”。企图通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婚姻是神圣的,切不可儿戏,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为了逃避债务选择离婚不可行,毕竟婚是真离了,债还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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