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案。赵某某因与同事冲突,向公司泼粪并损坏考勤机,被公司开除。 赵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赔偿金及未付工资,未获完全支持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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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公司未提供足额支付加班费及绩效年薪的证据,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判公司支付赵某某经济赔偿金116552.4元,与加班工资、未付工资共计160908.72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url=]@胡萝卜说法[/url]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本事件中,赵女士砸考勤机和泼粪的行为虽有不妥,然而法院认为尚未达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 对方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未给予赵女士申辩机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程序合法,不符合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所以,对方解除与赵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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