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里, 柴米油盐的经营少不了, 总要有人承担大量家务劳动, 但这些付出却容易被人忽视, 甚至被另一方漠视, 河南郑州的胡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前不久,她在起诉离婚时, 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支付 家务劳动补偿金↓↓ 女子离婚要求家务补偿金5万元 法院判男方补偿25万元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相识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儿小梦(化名)。婚后,双方在性格、处事方式以及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日益显现,家庭矛盾不断,争吵成为生活的常态。 2022年10月,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搬离了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4年12月,胡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她认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这些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认可。 对此,法官表示理解与认可,同时也向被告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意愿等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 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这里也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法官提醒: 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 付出多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表示,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容易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家务劳动不是一个人的事情 日常生活中 你们家的家务劳动由谁来承担呢? 来源:劳动报综合自潇湘晨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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