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营造清朗的社会环境,近日,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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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陈某利用其创建的网站、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为他人提供淫秽物品编号和磁力下载链接,用户通过淫秽物品编号和磁力下载链接获取淫秽电子信息。 陈某利用网站以会员制方式为用户提供淫秽物品编号和磁力下载链接,用户向陈某的支付宝、微信充值注册费成为会员,其充值人数达2500余人,收取会员注册费共计26199元;陈某还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开通打赏功能为用户提供淫秽物品编号、磁力下载链接,收取用户打赏费9764.43元;通过微信小程序为用户提供淫秽物品编号和磁力下载链接,收取广告费3000元。2023年8月陈某被抓获归案,退缴了违法所得38963.43元。经鉴定,陈某电影磁力链接的31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0人以上,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陈某系坦白、积极退脏、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态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八千九百六十三点四三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一台。
网安则国安,国安则民安。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荣县法院将持续强化网络犯罪治理,依法从严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法治威严,携手社会各界力量共筑网络安全屏障。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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