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近60岁的女子刘某走路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王某相撞后摔倒骨折。最终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日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这起调解案例引发舆论关注。
据李沧区法院的公开报道,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王某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
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又因其年近60,该次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故其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8845.16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但王某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二人不会撞上,所以刘某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从情理及法理两方面给双方进行分析解释,告知双方都有责任,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报道称,经多次电话及当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双方对该结果都表示满意,该案圆满化解。
但该案引发了舆论的质疑,有人称“这么判,以后很多人不止要考虑扶不扶了,还要考虑离多远合适了”“这个安全距离引用的是哪条法律条款?具体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在景区、商场、火车站和公共交通上是否同样适用?”
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曾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出镜介绍此案。
5月8日上午,极目新闻联系了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韩庭长的电话。李沧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舆情,他们会处置。
此外,有网友晒出截图称,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曾刊发该案例相关文章,但“法度law”于5月9日查询时,未能检索到此文。
律师解读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从通常情况看,认定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就存在过错,这一观点似有不妥。从生活常识的角度,只要是正常行走,并不存在安全距离的要求。这是因为行人之间即使发生肢体接触,也不会造成伤害,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并无必要。
秦勇律师说,如果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使得法官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合理的,那么应该提供更多的案件细节,尤其是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事件经过、对各方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充分证明作用的监控录像。公众已对此案提出质疑,法院有必要公开相应的录像片段,进行释法说理。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隋思金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需考量双方行为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
例如,突然转身或未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以突然转身的不可预见性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临近车辆时突然加速或折返。
本案发生于人行道,但该条款体现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刘某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可能构成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增加了事故风险。若刘某转身行为无合理理由(如避让障碍物),其突然性可能被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
再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例,行人之间虽无明确距离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王某紧跟刘某后方,未预留足够反应时间,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若王某能证明已保持合理距离,但因刘某突然转身无法避让,其责任可能减轻。
作者|赵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