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 受“流量经济”刺激 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 更新频率、影响范围 及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强 不容忽视 据光明网5月19日消息 近日 广东深圳网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网民宋某某 在某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短视频称 “广东深圳20辆车火灾” 并附带一段车辆燃烧现场视频 引发网民关注讨论 经核查 深圳市范围内并未发生相关警情 行政处罚宋某某为博取关注,随意编造了事发地位于深圳的谣言信息并发布到网上。经调查取证,警方依法对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 5月14日12时许 一段关于某小区起火的视频 在网络流传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 起火房屋剧烈燃烧
经核实 网络用户张某某 通过视频号发布虚假视频 张某某以蹭炒热点、吸粉引流为目的 将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下载后 添加文字 张冠李戴地附上“扎赉特旗”字样 混淆公众视听 扰乱社会秩序 行政拘留
张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删除了相关谣言信息。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阿消普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 情节严重的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阿消在此呼吁 遇突发事件 认准官方通报 不发布不实消息引发恐慌 请广大网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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