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新房,但实际户型却与开发商宣传的不符……5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经四川资阳市场监管部门实地调查,某小区B1、B4号户型房屋中入户门向套内缩进与主体墙平齐,并无宣传图册中所标示的“玄关”位置,存在宣传的户型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成德眉资四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此前,一消费者向资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某小区B1/4号户型的房屋,存在户型宣传图与实际户型不符,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进行退房或者给予补偿。
经查,涉事小区的开发商四川省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8年初开始对某小区B1、B4户型进行宣传。宣传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销售人员将购房人带至开发商另一个小区进行查看的方式,宣称将来B1、B4号户型建成后与该户型一模一样;二是通过当事人所印制“某小区经典户型”的宣传图册来对相关户型进行宣传。其中在B1、B4户型图中,入口处呈凸出状态,且明显标注有“玄关”字样及其结构。
但经相关部门实地勘测,实际建成的某小区B1、B4号户型房屋中入户门向套内缩进与主体墙平齐,并无宣传图册中所标示的“玄关”位置,宣传的户型与实际情况不符。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的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当事人从2018年初开始对案涉商品房进行销售宣传,直至房屋交付业主才知晓房屋修建结构与宣传不一致,虚假宣传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应当为房屋交付之日,而不是房屋出售之日。
上述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居民生活的基本载体,更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福祉的关键力量。近年来,商品房开发商推广销售商品房,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开发商往往对商品房相关的信息,例如面积、周边配套设施、房屋结构、未来规划等进行包装宣传。
资阳市城区。(张天富 摄)
而在我国,商品房大多采用“期房”购买的方式,即购房者购买房屋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房屋才能被实际交付,在此期间,无论是购房者还是监管部门,对房屋的实际修建情况都无从知晓,这就导致开发商可能利用“期房”交易模式逃避行政监管。
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虚假宣传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和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最终认定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为房屋交付之日,不仅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了开发商应当规范宣传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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