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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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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征求意见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天,在结婚登记前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天。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九十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二十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五十天。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数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天。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假期均为自然日。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
第一胎:98+90=188天
第二胎:98+120=218天
第三胎:98+150=2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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