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商家销售的饼干中有过期饼干,仍全程录像购买了7.1元的散称饼干,之后起诉商家索赔1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该男子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认为,男子购买案涉食品时虽明知其已过保质期,但购买的食品并未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7.1元,并赔偿男子1000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1992年出生的黄某住在重庆南岸区。2024年4月21日,黄某发现阆中市某商家出售的饼干已过期,便花7.1元购买了一袋散称饼干,其中有一个“贝纳士芝士蛋卷”,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保质期150天,购买时已经过期。之后,黄某以此为由要求商家赔偿未果,遂起诉商家退还货款7.1元并赔偿1000元。一审法院查明,黄某在购买东西时全程手机录像,并称拍摄目的是证明购买商家出售的饼干已过保质期,便于高额索赔。判决文书显示,黄某在一审法院已有多次起诉,均是购买约几元钱的商品后向商家主张高额赔偿。此外,黄某在其他地方均有不少类似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商家对黄某进行了高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黄某请求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件适用主体为消费者。本案中,黄某在多地购买小额商品,全程录像,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在多地获得高额索赔,完全不属于消费者,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高额索赔不应当得到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黄某货款7.1元,驳回其他诉求。 事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商家出售给黄某的食品“贝纳士芝士蛋卷”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应认定商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某购买案涉食品时虽明知其已过保质期,但本次购买的食品并未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根据前述规定,黄某主张赔偿10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黄某货款7.1元,并赔偿1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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