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15.3万“坑位费”换来1.3万成交额,某粉丝过千万的网络大V直播带货未达90万目标,合作方某公司将某供应链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供应链公司退还15万元服务费及利息。 2023年3月,某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产品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由供应链公司旗下在某直播平台的一名知名主播为其直播带货,该主播在平台上拥有粉丝过千万,属于网络大v。双方约定期限1个月,前置服务费(以下简称“坑位费”)15.3万元。同时,承诺完成销售额90万元的目标,其中不包括退货商品金额,若未完成则按比例退还“坑位费”。合同签订后,该主播仅完成直播成交额1.3万元。 某公司认为供应链公司承诺的销售额未达到合同要求,要求对方退还“坑位费”,然而双方协商无果。同年11月,某公司将供应链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产品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供应链公司为某公司的产品进行直播推广销售,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帮助某公司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并完成一定销售额。某供应链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90万元的销售任务,属于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某供应链公司向某公司退还服务费15万元,并向其支付逾期利息。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提醒,在“直播带货”热潮中,众多线下经营者为扩大知名度、打开销路,选择向直播带货公司或主播支付高额的前置费(坑位费),这导致一段时间内,代运营服务公司数量显著增加,然而却造成质量良莠不齐,易与需求方发生纠纷。作为数字经济业态下的新型合作模式,“直播带货”虽然能够通过主播效应短时间内扩大品牌影响力并带来可观收益,但“坑位费”等收费方式会增加企业在销售环节的投入风险,可能导致血本无归。企业在选择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时,应当谨慎考察主播带货能力、审慎决断。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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