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的的朱女士向@小莉帮忙求助,称自己价值一万多的金手链不慎遗失,后来得知是被村里的一个老太太捡到了,但对方却表示以为手链是假的,扔垃圾桶里了。 朱女士称,5月11日,她去朋友家串门,在门口的时候感觉热就准备脱了外套,当时自己的手上戴了一个金手链,“就反过来捋了一下袖子”,等到自己回到家的时候发现手上的金手链不见了。   朱女士表示,她所丢失的这个金手链14克重,是花了一万多购买的足金手链。在她发现丢失之后,便赶紧返回当时脱外套的路口,碰到了一个阿姨,这个阿姨称:“被一个老太太捡到了,看到她放屋了。”  那情况是不是像朱女士和这位证人所说的这样呢?小莉也找到了他们口中所说的捡到手链的这位老太太。 这位老太太称:“我捡的,扔垃圾桶了。” 但是朱女士对于这个理由却提出了质疑:“我不相信,它是一个做工很好的手镯,谁都不会扔。”并且表示如果老太太能找到这个手链,她愿意支付相关报酬。但老太太依旧坚称手链已经扔了。   席军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他人遗忘物或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返还失主或交给警察看管。如果拾得后扔掉该物品,导致该物品丢失,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捡到金手链,说一句“丢了”就不用赔了吗? 小编也在网上搜索,南国早报曾经报道过,广西扶绥县的何女士不小心丢失了一串金手链,经调取视频确认该手链被韦某捡走。韦某承认捡到过一条手链,但认为不值钱就丢弃了。此案经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法律对“遗失物”有着明确的界定:它是指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愿,遗落在别处且失去控制的物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表明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归还,不仅是基本道德礼仪,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若拾得人长时间占有遗失物而不归还,不仅违背道义,还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会构成侵占罪,面临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所以切不可因一时贪念,将拾得的物品据为己有,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您对这事儿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来源:小莉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