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永安警务室接群众举报 称一水域支流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警务室民辅警立刻赶往现场 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 正在采用电瓶电鱼的方式 进行非法捕捞
民辅警立刻制止了其违法犯罪行为 并扣押电瓶水桶等作案工具
查获非法捕捞各种鱼类若干
经讯问 犯罪嫌疑人刘某 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 在规定水域内 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 在禁渔期、禁渔区 采用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的 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鱼等破坏性行为将被没收渔获与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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