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检发布10起“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彭某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在列。
男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获刑一年半
2020年上半年,王某兵、雷某共谋制造**(**)。雷某先向黄某吉购得制毒原料**,再由王某兵安排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完成毒品粗加工。
其后,王某兵、雷某伙同沈某将制出的毒品半成品转移至成都金堂县一闲置空房内,由蒋某继续提纯。
2020年6月7日,彭某强驾车将毒品半成品从金堂县某地运输至家中。
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彭某强家中将其挡获,从其卧室内查获**晶体18.04克;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含**成分的液体2473.29克,含量为7.4%至25.1%。彭某强供述涉案车辆系王某兵所有,其按照王某兵的安排将该车开回家中。
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闲置空房内查获含**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3180克、液体130克,含量为37.0%至50.0%。
2021年9月15日,金堂县检察院以彭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金堂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院认为事实错误
量刑畸轻进行抗诉
2021年12月16日,金堂县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成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原一审判决采信彭某强对其所驾驶车辆上液体系毒品缺乏主观明知的辩解,未将指控的涉案汽车内查获的毒品半成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案件发回重审
一年半改判至十六年半
2022年3月,成都市检察院在审查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兵等人制毒现场的相关物品上检出的DNA与彭某强一致。
结合彭某强归案后曾供述车中液体是王某兵制造的“冰油”,且彭某强系吸毒人员,对毒品有认知能力,该液体也未进行伪装或隐藏等事实,综合审查认为,彭某强明知运输的液体系毒品半成品,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
2022年5月17日,本案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成都市检察院指导金堂检察院围绕彭某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彭某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3年7月25日,金堂县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金堂县法院采纳新的指控意见,于同年11月27日数罪并罚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千元。彭某强提出上诉。2024年3月28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彭某强案件关联的王某兵等人制造毒品案,案发近两年时间侦查处于停滞状态,主犯王某兵在逃,雷某、沈某因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成都市检察院多次协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加大对主犯王某兵的抓捕,后成功将其抓获。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制定全面详实的讯问方案,对王某兵的讯问得到有效突破。结合电子数据等证据,检察机关对雷某和沈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贩卖制毒原料**的黄某吉开展立案监督。
2024年7月5日,成都中院以王某兵、雷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同年8月22日,以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均已生效。2024年9月,成都市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将因犯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黄某吉解回再审,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另案因犯制造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蒋某解回再审。
针对涉毒人员场所摸排不到位
发出检察建议
本案案发地金堂县某镇位于成都市与德阳市交界处,地理位置较偏远。金堂县检察院经梳理发现该镇前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共发案12件,存在涉毒人员、场所摸排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蓉检禁毒联盟”在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从健全排查发现机制、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等方面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全面采纳检察建议,聚焦问题构建“四定、四清、三转化”禁毒工作体系,禁毒管控质效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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