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强化危险驾驶行为警示教育,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7月24日,荣县法院将审判法庭“搬”进梧桐街道凤凰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店铺内饮用约六罐啤酒后,于23时许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詹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詹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因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49mg/100ml,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李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就地普法
庭审结束后,荣县法院与荣县检察院干警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法官、检察官结合本案及典型案例,深入解析醉驾的法律后果、经济成本及社会危害,现场发放法治宣传资料100余份,警示大家要以案为鉴、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酒后驾驶。 旁听群众表示,巡回审判将法治课堂搬到“家门口”,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很有震撼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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