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杨千姿 杨兰 张强 实习生 覃紫钰 吴星宇 汪烨 贺晨曦 老友畅饮两瓶白酒后散场,“送到小区门口”竟成最后告别!醉酒男子自行爬楼回家,不幸在楼梯间摔倒,后脑着地身亡。悲痛的家属愤而将3名酒友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送到小区门口为何不管上楼?是未尽照顾之责?还是意外难料?  2025年3月的一个下午,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邀老同学龚某小聚。龚某又约来了李某和郭某,四人相约某饭店把酒言欢。席间气氛热烈,四人喝光了两瓶高度白酒后散场离席。散伙时,家住朱先生小区隔壁的李某将其送至小区门口后离开。不料,朱先生独自上楼回家时意外摔倒,后脑勺着地昏迷不醒。路人发现后报警,朱先生被紧急送医。令人痛心的是,几日后,朱先生在ICU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6月19日,沉浸在丧亲之痛中的朱先生妻儿,一纸诉状将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告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龚某三人未能对朱先生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此负责,要求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的50%(合计4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面对指控,龚某三人同样对老友的意外离世感到震惊和痛惜。他们辩称,散场时李某已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尽到了照顾义务,并非不管不顾。因此,三人认为自身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关怀,愿意给予一定补偿。 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指“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担责”。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情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并引导双方查阅相关案例,建立合理责任预期。针对朱先生家属的诉请,法官向其释法明理,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饮酒,理应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过量饮酒的风险应有预见能力。同时,龚某三人并非放任朱先生独自离开,李某将其送至小区门口的行为,已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家属要求三人承担全部损失50%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明显加重了三人责任。 对于龚某三人对被起诉的不解,法官也耐心解释,尽管李某将朱先生送到了小区门口,但朱先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三人未能将其安全护送到家或联系家属交接,不能视为已完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三人仍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考虑到三人有补偿意愿,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方案,相比判决后再赔偿,不仅能避免加剧双方对立、减轻诉累,更能帮助双方尽快走出伤痛,回归正常生活。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调解,6月30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共同向朱先生家属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10万元;朱先生家属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风险,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正常的聚会饮酒中,若没有过度劝酒、灌酒行为,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确保安全回家、联系家属、安排休息等),共同饮酒人通常无需担责。然而,若存在强行劝酒行为,或在他人明显醉酒后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送医、送回家或联系家属),则可能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法官表示,“李某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体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确保醉酒状态下的朱先生安全进入家门或与家属交接,不能视为注意义务已完全履行。因此,三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也提醒公众,共同饮酒时的‘安全送达’,应理解为‘安全交接’‘确保处于安全环境’等有效措施,而非仅仅送到某个地点却未进一步确认醉酒者是否安全。” (全文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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