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家长邓建国没有想到生活和家庭会因为他发了一则视频,举报儿子涵涵(化名)学校校服质量问题,而变得支离破碎,视频发出后他最终被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7天,最近,这起案件经过行政诉讼二审有了新进展。 一条视频招来行政拘留处罚 2023年9月,邓建国6岁的儿子涵涵入读盘克镇中心小学,11月校服下发后,邓建国发现校服标签标注的成分(100%聚酯纤维)与实际检测结果(聚酯纤维94.9%、氨纶5.1%)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国家标准(≥35%)。 多方沟通未果后,邓建国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抖音发布视频《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点击量达14.9万次;12月8日,因质疑未获回应,再次发布《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点击量10.2万次。 兆春服装厂(校服供应商)以“订单被取消”为由,于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邓建国“寻衅滋事”或“散布谣言”责任。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后,于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建国“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引起网友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天。 邓建国称,警方未告知其可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后将其送拘留所。  行政诉讼二审认定程序违法 邓建国对被拘留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宁县政府维持原决定),后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一审法院认为,邓建国“通过抖音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内容)”,虽校服确有质量问题,但“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邓建国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抖音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 但是,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 因为宁县公安局的案涉拘留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宁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以撤销。 庆阳市中院认为,由于宁县公安局对邓建国作出的行政处罚七日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邓建国有权请求宁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最终,庆阳市中院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二审判决书 邓建国说,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撤销,他已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主任侯亮表示,庆阳中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因为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且撤销无法恢复原状。但邓建国可以要求宁县公安局纠正原行政处罚的错误。 生活受影响 事件引热议 邓建国认为,兆春服装厂“歪曲事实、恶意陷害”致其被拘,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但警方未予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侯亮分析,若服装厂基于部分事实或合理怀疑报案(如校服质量问题属实),即使最终未被认定违法,也不构成“诬告陷害”;警方超期未作出立案决定(通常30日内),可视为“不立案”,邓建国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这件事,给邓建国的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创伤,据他所说,结束拘留后,他整个人情绪处于崩溃边缘,时常在半夜起来游荡。妻子受不了他的变化,在2024年1月提出离婚,双方在2024年1月29日以感情不和为由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  之后,邓建国被工作单位辞退,在医院诊断出“患抑郁症”。 他的经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民网络维权边界”“行政机关执法规范性”的关注。  在邓建国案发生后,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消息显示,2024年3月,该局联合庆阳市教育局在全市开展校服供应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兆春服装厂、盘克镇中心小学都被列为检查对象。 该消息称,通过检查发现校服供应企业主要存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六项问题,督查组已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