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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维权是去污名!”女总监随老板出差遭性侵,被认定工伤企业需赔付超百万,当事人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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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3年,来自天津的崔女士在跟随老板出差时遭遇职场性侵后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今年7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涉事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崔女士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8月13日,当事人崔女士通过社交平台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此前的法院判决已生效,她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崔女士表示,维权是一个去污名化的过程,希望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抛弃内耗,勇敢维权。记者向崔女士微博进行了私信留言,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答复。
△7月18日,崔女士拿到胜诉判决书。图片来自于崔女士个人微博
据崔女士个人微博及媒体此前消息:2023年9月,崔女士作为天津某公司营销总监,因公出差期间,她遭到了公司老板性侵。经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老板于2024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而崔女士则因此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已无法继续正常上班。但她所在的公司不仅没有帮她申报工伤认定,还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只能前往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12月2日,崔女士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写明,崔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崔女士醉酒后遭人抱进酒店房间画面。
但涉事企业不服,将崔女士和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16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崔女士因工作原因参加工作宴请后醉酒被他人侵害是事实,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强奸侵害与崔女士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
涉事公司主张,崔女士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劳动者醉酒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对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法院认为,“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本案中,崔女士在被强奸时处于醉酒状态,但被强奸系基于罪犯的加害,即崔女士醉酒与其被强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醉酒不应成为阻却其被认定工伤的原因。因此,津南人社局按照规定,对崔女士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据极目新闻消息,“算是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胜利。”崔女士说,之前,她也同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受“工伤认定案”影响,她的劳动仲裁案一直没有启动审理。现在工伤已有明确结果,她可以着手准备劳动仲裁案件相关事宜,“涉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约110万元,目前我还未收到赔付。”
此外,崔女士称,她的停工留薪期于今年9月22日结束,现在她仍需要定期到医院治疗。如果到期时她的病情还没有好转,她也不知道下一步要怎么走。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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