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其中“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2024年5月28日,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相约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丁家沱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鱼。三人协作将2副渔网安置在长江中,期间丁某平中途返家,肖某伟、刘某波于次日凌晨收网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丁某平事后被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三层刺网2副、渔获物9尾,其中包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1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2尾。长江鲟经在水生生物救护中心及时救治后于2024年6月3日放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就三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伟、刘某波、丁某平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长江鲟、岩原鲤,价值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至5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责令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约1961平方米(实际搭建面积在人工鱼巢材料和维护等相关费用保持31386元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价格予以确定)。一审判决生效后,审理法院在重庆市渔保处等行政机关协助下出台《长江流域建设人工鱼巢执行实施指引(试行)》,并确定人工鱼巢的搭建位置及时间等具体实施细节,目前已完成人工鱼巢的执行实施、验收、回访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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