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报道,浙江嘉兴6岁男童被邻居两次带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男扮女装冒充对方接种疫苗。男孩妈妈介绍,7月15日,儿子被邻居带到卫生服务中心打针,她后来在监控中看到,为了不让人看出来,邻居给儿子戴上了粉色帽子和口罩,儿子有挣扎。男孩妈妈说,儿子被叫去打针时听到不是自己的名字,当时就拒绝想跑,结果还是被抓回来了。而通过倒查监控,半年前儿子还被邻居带过去打了一次疫苗。
网络截图。 嘉兴嘉善县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张副主任说,在核对信息时医生是跟监护人核对的,小孩会逃避打针,不少家长核对完成后,再把小孩子带过来。打针的过程中,家长搂住孩子防哭闹,干扰了面部核对。
网络截图。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邻居擅自两次带男孩去冒名顶替打疫苗,男孩在接种过程中挣扎反抗,且重复接种疫苗可能会对男孩身体造成潜在危害,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女子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鉴定,如果疫苗对男孩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该女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男孩身体状况暂无异常,女子可能不构成刑事责任。
网络截图。 此次实践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存在过失,违反《疫苗管理法》45条规定,未能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根据本法87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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