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自贡高新区某广告经营部承接自贡高新区红旗街道通达南街某店铺店招拆除更换业务,当事人临时雇佣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广告拆除作业,现场搭建脚手架,且脚手架作业平台距离地面高度3米,但两名工作人员在平台上高空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查处情况 该广告经营部的作业现场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2025年7月4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广告经营部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尤其在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中,必须严格落实 “提供—监督—教育” 全流程责任,避免因小失大(如未佩戴防护用品可能导致事故,不仅面临更高额处罚,还需承担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对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体现了对安全生产 “防患于未然” 的监管原则,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企业重视安全管理,降低事故风险。对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主动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对单位未提供或禁止使用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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