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孤老顾梅娣去世后留下约500万元遗产无人认领引发关注。8月22日,据上海媒体报道,遗产的代位继承人找到了,是老人养家姐姐的女儿顾女士。
 办理交接手续 8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予以解读。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顾女士可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郭刚同时表示,遗产继承包括代位继承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20年的法院或不予保护。而遗产如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事件 老人去世留500万元遗产 养家姐姐的女儿代位继承 据上海电视台《新闻坊》报道,今年2月,顾梅娣老人去世,留下大约500万元遗产无人认领。老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配偶和子女,但据老人自述,她是被收养的,养家有一个同样被收养的哥哥,还有一个养父母亲生的姐姐,两人成婚留有子女。因此,老人的遗产不能被算作无主财产,也不能被收归国有。若找不到继承人,这笔钱可能长期悬置。 在上海媒体发布消息寻找遗产继承人后,近日,老人姐姐的女儿顾女士找到了,而老人的哥哥和姐姐在其去世前都已去世,遗产归属尘埃落定。顾女士表示,她的母亲和阿姨顾梅娣一直居住在宝山路地区,但7年前,阿姨在房子动迁后,就与他们失去了联系。 为证实自己和顾梅娣老人的关系,顾女士提供了自己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户籍信息等材料。公证处进一步走访派出所、老人及顾女士母亲的生前单位,最终确认,顾女士是顾梅娣的外甥女,属于合法的代位继承人。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表示,从目前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顾女士就是顾梅娣的代位继承人。  办理交接手续 8月22日,顾梅娣老人生前的监护人,也是老人的遗产临时管理人大道公益组织,向老人的法定继承人顾女士交接了老人的所有遗产凭证。户籍材料显示,顾女士还有个亲姐姐,也是顾梅娣老人的外甥女,但已在2018年去世。由于去世时间先于顾梅娣老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顾女士亲姐姐的子女无法再代位继承。不过,考虑到骨肉亲情,顾女士表示,愿意从自己继承的遗产中分一部分给姐姐的两个孩子。此外,考虑到顾梅娣老人原先就准备捐出财产,顾女士决定从遗产中拿出20万元,以顾梅娣老人的名义捐赠给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顾女士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与3家受赠公益机构签订了捐赠协议。 律师解读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为3年 超20年法院或不予保护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介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中还规定,养子女和生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根据顾梅娣老人哥哥、姐姐已去世的情况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姐姐的女儿顾女士可代位继承顾梅娣老人的遗产。 那么,遗产代位继承是否有时效限制呢?郭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年的诉讼时效)从知道起计算。”郭刚分析认为,遗产继承包括代位继承的诉讼时效为3年。比如继承人时隔10年后再提起诉讼,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即此前其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如无法证明,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请,即权利仍在,但胜诉权消灭。而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可能不予保护。 郭刚还表示,民法典规定,遗产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确实无人继承也未订立遗嘱,可由民政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前老人继承人还在寻找时,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接受大皖新闻采访时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找到继承人,可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遗产继承。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顾阿婆生前住所地为上海,其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未找到继承人,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会先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如偿还顾阿婆生前债务、追讨债权等。处理完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可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后,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收归国有的遗产将主要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图据“新闻坊” 编辑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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