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 父亲意外死亡 由母亲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能否分割死亡赔偿金? 近日 汨罗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大女儿小红和小女儿小兰(2007年出生)。2018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约定小红、小兰均由父亲刘某抚养。2018年9月,经调解,小兰的抚养权变更为母亲赵某所有。 2022年3月,刘某在公司厂房工作时与同事王某产生矛盾,被王某(已判刑)殴打致死。案发后,王某的家属向刘某的妹妹刘某芳赔偿了28万元。后经刘某家属申请,市人社局认定刘某的情形为视同工伤。 2023年4月,刘某的父母、小红、小兰就刘某工亡一事在长沙某法院起诉刘某原公司(已注销)的三名股东,要求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123万元。2024年1月,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股东向四原告补偿85万元,款项指定支付至刘某芳的银行账户。但刘某芳仅向小兰支付5万元。 此后,小兰将刘某的父母及刘某芳诉至汨罗市法院,请求均等分割死亡赔偿金。 庭审中,刘某芳辩称:第一,已经分割刘某的父母每人5万元用于养老,大女儿小红8万元,小女儿小兰5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刘某生前债务;第二,赵某在离婚后并没有尽到对小兰的抚养义务,而是由刘某的父母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事故死亡共获赔偿款113万元。该笔赔偿款并非死者生前所得,而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物质补偿及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刘某的父母、两个女儿小红、小兰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兼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应为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赔偿款的分割应在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后,优先照顾无生活来源者和未成年人,并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亲疏、经济依赖关系及死者去世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虽然小兰由赵某抚养,但其与刘某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作为父亲,刘某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小兰长期未与刘某共同生活,其死亡虽对小兰造成情感伤害,但并未直接影响其目前的生活状况,人身和经济依赖程度较低。而刘某的父母年事已高,现仅由刘某芳扶养。刘某生前与父母、小红长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在分配比例上应予以适当倾斜。 关于刘某芳提出的已经将死亡赔偿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 综上,扣除丧葬费49740元、刘某工亡案件中的诉讼费5005元后,法院酌定按照15%的比例分配小兰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减去已支付给小兰的5万元,最终判决三被告支付小兰111288元。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尊重死者生前实际的生活状态,依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划分,不受法定继承顺位的限制。这样既能避免近亲属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显著降低,达到主观效果与客观效果的统一,也能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 在该案判决书的最后 承办法官写下了这样一段寄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友善、法治、公正。望双方以包容之心体察彼此生活之艰、情感之痛。金钱有数,亲情无价。原、被告作为亲人,共同经历了丧亲之痛,更应互相关心、尊重,和睦相处。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无论款项如何分割,血缘亲情无法改变。原、被告应在法律框架下互谅互让,理性化解纷争,共同守护家庭温暖,传承孝老爱亲的美德。法律守护公正,而温情需存于心。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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