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 这句流行歌词里的潇洒,在现实中可能藏着致命危险。今天咱们就聊聊一起交通事故里的责任谜题,看看法律怎么给“少年飙车案”划红线。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晚,13岁的胡某与15岁的兰某某相约从自贡市某镇前往市区玩耍。当晚,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搭载胡某及案外人刘某上路行驶。次日凌晨,当车辆行驶至某灯控路口时,兰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沿路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与往北绿灯直行的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猛烈碰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载人规定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因伤治疗产生住院及门诊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另查明,兰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案外人所有,胡某在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致原告胡某受伤,且经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对胡某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兰某某承担70%责任,胡某自行承担30%责任。
因兰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后剩余损失应由胡某监护人自行承担30%,兰某某监护人承担70%。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兰某某监护人兰某赔偿剩余损失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兰某某无证驾驶、闯红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自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胡某明知兰某某无证驾驶盗窃车辆仍选择乘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兰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更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坚决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切莫因疏忽大意酿成家庭悲剧。同时也要引导告诫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远离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