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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被告人翟欣欣与被害人苏享茂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享茂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欣欣提出离婚,以举报苏享茂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享茂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欣欣。翟欣欣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9月7日,苏享茂坠楼身亡。翟欣欣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享茂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翟欣欣与苏享茂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欣欣索取的系苏享茂个人财产。翟欣欣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欣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欣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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