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民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自己曾因救助流浪猫的一片善心,陷入了一场由当地所谓动物保护者发起的持续近一年的网络暴力。尽管警方后续调查证实了他的清白,并对部分造谣者依法作出了处理,但张先生认为,对施暴者的处罚过轻,与自己所遭受的精神和心理伤害难以匹配。
>>收养小猫—— 男子从救助到收养流浪猫 称为小猫疗伤遭人威胁虐猫索要高价医疗费 张先生说,他是一名在济南打工的37岁农民工,平时工作强度大、收入不高,但多年来一直坚持投喂流浪猫。2024年8月起,他开始尝试收养小猫,希望给它们一个稳定的家。 2024年11月10日,他发现流浪猫中一只小猫下巴受伤,于是在一个名为“五群-猫窝免费绝育-它陪伴计划领养”的微信群中求助,询问是否需要手术。群内多人建议他尽快送医,并推荐了一家指定动物医院。 
第二天下午,他带着猫前去该医院,却被告知手术费用高达3000元。张先生表示难以承担,提出想找朋友帮忙处理伤口。但此时,群内负责人葛某某及其两名同伴已在医院附近等待,坚持要带猫去“更便宜的医院”。张先生多次拒绝无果,最终在对方承诺“先检查、再报价”的情况下,暂时将猫交给了他们。 然而当晚回到家后,对方告知手术已经完成。随后,葛某某开始向他索要手术费,并威胁称若不付钱,将在全网公开表示猫的伤是张先生虐猫所致。
>>遭遇网暴—— 拒付高额治疗费被人网络诽谤虐猫 警方证实虐猫信息不实处罚2人 2024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葛某某与张先生的聊天记录显示,葛某某称受伤猫的伤情是张先生虐猫造成,并表示要用自己在“反虐行业”的身份曝光张先生。随后,葛某某在多个群组中发布经过剪辑的聊天记录,指控张先生“虐猫”,并公开他的照片、电话等个人信息。不少网友未加核实便转发扩散,导致张先生遭到大量网络攻击。 
张先生于当日报警,2024年12月2日,经调解,葛某某及另一名参与者李某某赔偿他6000元,并承诺协助追查其他网暴者。张先生当时签署了谅解书。 
但事情并未彻底解决。之后他发现,仍有不少人在继续传播他“虐猫”的不实信息。2025年4月7日,他再次报警,在当地派出所上级单位的协助下,该案件被立案调查。 2025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陆续出具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葛某某与张先生在微信群发生争执后,群成员栗某某未加核实便将“张先生虐猫”的截图转发至其他群组,并凭主观猜测进一步渲染,构成诽谤,被处以300元罚款。 
另一名参与者陈某,也因在群内公开张先生的抖音号、照片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但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最终不予行政处罚。 警方在调查中指出,张先生所指“葛某某指使他人实施诽谤”一事,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律师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诽谤必被惩 若认为警方处罚过轻,可通过法律起诉维权 尽管警方已对部分网暴者作出处罚,张先生仍感到不公。他表示,自己在这半年中陷入漫长的“自证清白”漩涡,心理压力巨大。“他们仅凭主观臆断,就让我陷入自证旋涡。这期间我非常痛苦。”他说,“虽然警方帮我证实了真相,但对造谣者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我难以接受。” 对于此事,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分析称,葛某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公开发布所谓“当事人虐待动物”的不实信息,并故意泄露张先生个人信息,涉嫌构成诽谤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尽管其事后与张先生达成调解并赔偿6000元,但该民事和解并不免除其行政违法甚至刑事责任。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广泛社会不良影响,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此外,葛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声称“要用开水烫猫”等言论,即便是在争执情境下发表,亦可能助长网络暴力情绪,涉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栗某某、陈某等人未核实信息真实性便转发所谓“虐猫”截图并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其行为分别构成诽谤与侵犯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拘留或罚款。尽管陈某因主动投案未被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而是基于情节与认错态度依法从宽处理。 李宝坤表示,张先生认为对部分行为人的处罚偏轻,这一感受具有现实合理性。尽管警方对栗某某处以300元罚款、对陈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均是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依法作出的。是否“适当”需结合行为后果、主观恶意、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但如果张先生认为该处罚未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主张权利。 李宝坤建议,若张先生对遭网暴一事仍存不满,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张先生仍可就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葛某某、栗某某、陈某等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张先生认为对方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自身权益,也可依据《刑法》第246条就诽谤行为提起刑事自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实习生 何逗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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