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变悲剧! 租客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间房东曾在当晚到房间催要房租,发现租客王某在床上躺着以为已入睡便独自离去,没想到王某此时可能已经死亡。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某父母无法接受,认为房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头天没报警才延误了救治时机,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那么,房东到底要不要赔?法院两审后给出结论:房东无责。 租客烧炭中毒 家属诉房东延误救治 2023年10月,王某短租刘某房屋,租期10天,租金一天一付。某日晚,因王某未交当日租金,刘某便去其房间催要,推门进去后发现王某在床上躺着,以为王某在睡觉便未打扰。 次日中午,刘某再次进门,见王某仍保持原样,上前查看才发现他已死亡,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房内有一顶帐篷,里面还有烧烤炉和燃尽的炭块,王某手机搜索记录显示其曾查询“烧炭失败”相关内容。事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系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导致。 王某父母认为,刘某第一天未报警、延误救治,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8万元。 法院判决:房东无责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房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无限扩大,应限于“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在室内烧炭具有较高危险性,但其仍未采取防范措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在晚上见租客卧床,认为是正常休息,反应合情合理;次日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等消极行为。 据此,通州法院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王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答疑: 房东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对于“如何判断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负责审理该案的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法官刘紫微作出了如下解读: 1.义务有边界: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应限于“可预见的风险”且在其“控制能力范围内”。此案中,租客自行烧炭已超出房东合理预期。 2.区分两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区分“物理环境安全”(如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等)与“行为风险防范”(如承租人使用危险物品等)两类不同性质的义务,后者通常超出出租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3.救助要及时:发现危险后,房东应合理救助,如打电话报警、求助等。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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